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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合同管理规定[2019-07-1...

时间: 2019-07-15 09:00 来源: 访问量:

第一条 为规范我办合同管理,防范合同法律风险,保障国有资产、财政资金的安全,维护公共利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办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本规定中所称合同,是指我办在行政管理、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等活动中,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协议、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、备忘录等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:

(一)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协议;

(二)各类合作协议;

(三)科研、咨询、服务等委托协议;

(四)以办名义签订的其他协议。

我办与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、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。涉及国家安全、国家秘密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签订的合同,可以不适用本规定。

我办签订的合同涉及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等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三条 以我办名义签订的合同,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,由办指定相关处室、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职责。

第四条 我办指定的相关处室、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处室、部门,代表我办办理合同的前期准备、谈判、起草、审查、履行、纠纷处理、实施效果评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。

第五条 合同的管理工作,应当遵循责任明确、程序规范、内容合法、处理及时的原则。

第六条 合同谈判启动前,承办处室、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下列前期准备工作:

(一)就合同涉及的经济、法律、技术和社会风险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,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参与可行性论证;

(二)查询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、资产、信用、履约能力等情况,并收集、整理有关资料,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;

(三)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,合同承办处室、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;

(四)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,应当做好保密工作。

第七条 谈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承办处室、部门应当及时向我办报告:

(一)不能落实我办相关指示的;

(二)需要对谈判涉及的主要问题、谈判目标作出重大调整的;

(三)需要变更合同当事人的;

(四)需要延长谈判期限或者终止谈判的;

(五)需要向我办报告的其他情形。

承办处室、部门应当做好谈判过程记录工作。在谈判结束时,根据谈判结果制作会议纪要或备忘录。

第八条 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。

承办处室、部门应当根据谈判备忘录会同对方当事人起草合同文本草案。

第九条 合同文本草案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、自然人的身份信息、住址及联系方式;

(二)合同目的;

(三)合同标的;

(四)双方权利义务;

(五)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指定联系人、联系方式、不同形式往来文件的送达效力等沟通机制;

(六)合同违约责任;

(七)争议解决、约定管辖和保密条款;

(八)合同变更、终止、续签或者有效期延长条款;

(九)合同签订地点、签订时间和合同成立、生效条款;

(十)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。

合同涉及境外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原则上应当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
合同原则上应当约定由我办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。

合同确需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,原则上应当明确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。

第十条 合同文本草案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(一)超越我办权限的;

(二)为非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义务的,我办依法可以为其设定义务的除外;

(三)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;

(四)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或者利益的;

(五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上级政策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。

第十一条 合同文本草案起草完毕后,我办人事处(法制处)应当在征求我办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,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。承办处室、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承办处室、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;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;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。

承办处室、部门应当在认真研究人事处(法制处)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基础上,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修改。承办处室、部门经研究或者无法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,认为不宜按照人事处(法制处)意见办理的,应当向我办主任会议说明理由。

我办相关工作人员、法律顾问等应当对其承办或者知悉的合同有关内容保密,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合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信息、文件和资料。

第十二条  合同的审查、订立、履行、争议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。

第十三条 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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